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 93 年 12 月 24 日)
第6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 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