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 93 年 12 月 24 日)
第5條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 海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