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報驗稅放,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指不與入境旅客同機或同船入境之行李物品。

第3條
為簡化並加速入境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之查驗,得視實際需要對入境旅客行 李物品實施紅綠線或其他經海關核准方式辦理通關作業。

第4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 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