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保稅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49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原料,指構成外銷品之成分,或雖非構成外銷 品之成分而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之直接用料,且於產製過程中一經使 用即行耗盡,不能連續或重複使用者。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自用機器,指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為主 之機器;所稱設備,指於產製過程中為確保自用機器正常運作所必需之設 備、機具及零附件,但不包括消耗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