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執行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61條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變賣,其變賣方式,以公開拍賣或標 賣為原則。

前項變賣貨物,報運進口人得依法繳納進口稅款,並自行負擔倉租、裝卸 費等費用,申請海關依核定之完稅價格備款購回有關貨物,其所得價款, 悉數繳歸國庫。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必要之費用,按下列所定次序扣繳之:

一、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二、倉租、裝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