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執行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60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 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 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