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特別關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68條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 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前項所稱正常價格,指在通常貿易過程中,在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可資比 較之銷售價格,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得以其輸往適當之第三 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以其在原產製國之生產成本加合理之管理、銷售 與其他費用及正常利潤之推定價格,作為比較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