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特別關稅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67條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 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 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平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