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8條
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正,應通知澳門稅務主管當局 ;對本協議之解釋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得洽澳門稅務主管當 局相互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