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 107 年 06 月 21 日)
第4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 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其取得前條規定之收入,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檢附載運 客貨收入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