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  ( 107 年 03 月 05 日)
第8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明知客戶身分變更或認所取 得客戶之身分資料不實,或建立業務關係已逾一年者,應重新確認客戶身 分。但經評估為低風險者,不在此限。

確認客戶身分義務自業務關係終止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