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  ( 107 年 03 月 05 日)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外,並應執行加強客戶 審查程序:

一、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 係之人,經以風險為基礎,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

二、非屬前款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依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

前項加強客戶審查程序如下:

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應申報之情形。

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