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  ( 107 年 03 月 05 日)
第4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客 戶身分。

前項風險基礎應以客戶背景、交易型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為評估項目 ;其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或客戶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應評估為高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