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  ( 107 年 03 月 05 日)
第3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受 指定之交易型態,應依第四條至第八條確認客戶身分及加強審查客戶身分 程序,並依第九條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交易事項有第十條之情 形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所稱準備,指辦理進行交易前之前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