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  ( 107 年 03 月 05 日)
第12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 及其調查,由財政部委任各地區國稅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