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  ( 107 年 03 月 05 日)
第11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於發現前條或第六條第三項所定情形之日起 算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 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申報紀錄應以副本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