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 107 年 01 月 30 日)
第3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認定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專長及取 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並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九條租稅優惠: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二、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三、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 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本法第八條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就業金卡,符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件,且於核發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無戶籍 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受 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得申請適用本法第九條租稅優惠。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前,曾經核准在我國居留 者,其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首次核准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