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 107 年 01 月 30 日)
第4條
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 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報廢中古大貨車前已購買新大貨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

二、購買新大貨車前已報廢中古大貨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 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