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 107 年 01 月 30 日)
第3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一、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中古 大貨車。

二、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 貨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中古大貨車及新大貨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