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個人於實際獲配各受控外國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前條規定計算營利
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部
分,應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
個人實際獲配各受控外國企業之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
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
之翌日起五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依本條例第十三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計算之基本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
。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
個人交易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交易損益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交易損益=交易收入-原始取得成本-交易日已計算該受控外國企業
營利所得餘額×交易比率。
二、前款交易日已計算該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餘額=累積至交易日已依
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該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以前各次實際獲配之
股利或盈餘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獲配年度之所得額-以前各次按交易
比率計算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餘額減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