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9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課徵之稅捐,仍得依稅捐稽徵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補徵或並予處罰。但其事實在行政 救濟審理範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