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8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 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 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之。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