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3條
前條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指外國營利事業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以下簡稱作成重大管 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境內居住個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或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 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一)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 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1.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半數以上 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 之外國營利事業;其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 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揮者,視為境內居 住個人,合併計算。 2.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 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境內居住個人,或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 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 揮者。 3.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人為境內居住個 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 業之情形。

(二)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1.董事會或其他類似功能組織舉行會議之地點。 2.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通常執行活動之 地點。 3.實際總機構所在地。 4.執行就經濟及功能觀點為重要管理之處所。 5.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人通常執行活動 之地點。

(三)所稱重大管理決策,指作成下列決策事項: 1.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指經營政策、重大營業或財產之決定、變更 或其他類似管理決策。 2.重大財務管理決策,指重大投資、籌資、融資及財務風險或其他 類似管理決策;與其決定之資金籌措、存放、調度地點無關。 3.重大人事管理決策,指重大人事任命、聘僱、薪酬或其他類似管 理決策。

(四)所稱境內居住個人,指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個人;所稱境 內營利事業,指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 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一)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指該外國營利事業 未於設立登記地從事主要經營活動,且其主要經營活動之執行在中 華民國境內。

(二)該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經營活動之判斷與其關係企業或所投資事業之 主要經營活動無關。

前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屬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 買賣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及外國發行人註冊 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範應遵循之事項者,該事項得不納入判斷 構成要件。

第一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