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1條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事項 變更,或該外國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所在地之 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外國營利事業遇有前項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或 核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情事時,應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 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