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 、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或 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 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