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 保護諮詢會。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 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 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