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8條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 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 成之。

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 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