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6條
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 其處罰。

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