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3條
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 絕或為不完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