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2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 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 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 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 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 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 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