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 106 年 11 月 09 日)
第7條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新汽、機車產製廠商,應於車輛出廠時先行開立完稅照 計徵貨物稅,再依限檢具申請書、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 地之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產製廠商專案申請減徵貨物稅經核准者,得選擇退還貨物稅或申報抵繳當 月份或以後月份申報出廠車輛應納之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