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 106 年 11 月 09 日)
第5條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中古汽、機車報廢申請減徵退還新 車貨物稅時,應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 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影本。

二、新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中古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中古汽、機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六、戶口名簿影本。但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