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12 月 12 日)
第5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各受配 機關就獲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 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