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12 月 12 日)
第4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 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 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 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 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 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 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