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12 月 12 日)
第3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 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 狀況統籌調配。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 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