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6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 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 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 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財政部收受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