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3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 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二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法務部代表一人。

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

五、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