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2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財 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

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