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7條
覆審委員會之開會決議方法、決議書之製作、記載、送達及被付懲戒記帳 及報稅代理人陳述意見等事項,準用本規則關於懲戒審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