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15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 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 及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 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 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