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6 月 28 日)
第4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 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 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 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