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6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 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 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