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帳簿憑證及稽徵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27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出廠後,因故退 回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 更,准免稅復運出廠。

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 完稅證明文件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 稅特種貨物,報繳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