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帳簿憑證及稽徵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23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

一、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

二、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供銷售之特種貨物,轉供自用。

三、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