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帳簿憑證及稽徵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22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適用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保存下 列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為採購免稅特種貨物之產製廠商工廠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文件。

二、運銷國外者,為出口報單。

三、參加展覽者,為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 出廠或進口之證明文件。

四、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為 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該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構 )出具之驗收證明等文件。

五、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 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