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廠商登記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18條
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 明,其有未經完稅特種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 始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