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廠商登記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17條
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 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 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