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1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 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小客 車。

二、專供公共安全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警備 車、偵查勘驗用車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小客車。

三、專供緊急醫療救護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經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救護車。

四、專供災難救助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依法設立或登錄之災難 救助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災難救助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