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0 年 05 月 27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