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附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24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25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2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